現在需要在補充貢獻時報告收入?和交換貨幣時?關於監控銀行業務的新力學

Anonim

現在需要在補充貢獻時報告收入?和交換貨幣時?關於監控銀行業務的新力學 9955_1
Evgenia Yablonskaya為“BankInformService”1月10日生效於“反光”法律115-ФЗ的修正案,這意外地引起了大量不合理的謠言。中央銀行和羅斯菲納米特不得不澄清,但陳述並不總是方便的理解,我們決定將這個話題轉化為最簡單的格式 - 普通人和答案的最相關問題。

新法律與銀行賬戶和貨幣兌換的個人的運作有何變化?

沒有什麼。

沒有什麼?他們說,控制下降,並以犧牲現金為代價的,售價為600盧布或更多。

這僅涉及法人實體(業務)。根據強制性的控制,所有撤銷和註冊涉及判值賬戶的現金,佔600千盧布,而且在與與本法人實體的活動無關的行動有關。個人賬戶的現金業務不受強制控制。

和貨幣兌換?

但是,個人貨幣的現金交換量為600千盧布,更受義務控制。但它以前是如此,新的修正案既不是。

順便說一句,同樣屬於購買鹽水以用於任何組織授權資本的證券或現金。

600千盧布 - 是一個操作的總和或一段時間的所有操作嗎?

一個操作的總和。

以及如何理解“強制性控制”?一個人必須在進行這樣的操作時確認他的錢的起源嗎?

不是。它只意味著這些操作庫的數據必鬚髮送到RosfinMonitoring。

也就是說,銀行不能要求文件從客戶那裡確認資金的起源?

可能。但這與600千盧布的門檻沒有連接,銀行有自己的秘密標準,他們可以考慮可疑的操作。

評論

“銀行有權要求在金錢來源上申請文件的規則是由第三級提供的。 1.1 p。1藝術。 7號聯邦法律第11號。法律在製作銀行在金錢來源要求信息/文件時,法律沒有建立運作的閾值。信貸機構實施其權利的情況是獨立於內部控制規則所建立的。這些信息是“關閉”,並向客戶溝通,“在銀行”Neiva“的新聞服務中解釋。

“根據第7條第7條第11款第14條第14段,客戶有義務為履行現金或其他財產的組織,履行聯邦法律要求所需的信息。因此,在收到銀行的請求時,客戶有義務提供所要求的文件,運作的資金金額沒有價值,“補充金融服務UVRIR Alexey Martyanov的負責人。

新法律介紹了哪些變化?

實際上,這些修正案沒有太大。例如,所有房地產交易都在義務控制下跌幅,其中至少300萬盧布(較早的交易與財產權轉移),郵政轉移金額為100千盧布和更多租賃行動在60萬盧布和更多的金額。從控制一個標稱紙幣的釋放到另一個版本。當用非現金支付珠寶時(“使用個性化電子方式”),如果購買金額不到200盧布(早於100,000),則沒有必要顯示護照。此外,法律提交了許多澄清。

閱讀更多